“华侨来闽定居证”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务院侨办关于观测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申请条件
华侨申请来闽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
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
三、办理流程
1.县(区)初审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四份)。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申明书(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3、5张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
4、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5、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 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侨务部门可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6、提供华侨户籍注销记录,注销记录在居民户口簿上能够体现的,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户口簿上无法体现的,需要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8、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
9、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以及受理、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详细内容可登陆莆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网站查看,网址http://www.ptwqb.gov.cn/)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七、重要提示
一、《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提交材料的第六条“ 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有些华侨无户籍注销记录,无户籍注销记录的需要提供三个证明材料:
1、华侨的原户籍底册(需派出所盖章)。
2、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华侨无注销记录证明。
3、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经全国人口信息网络查询无此人户口信息证明。
二、华侨所提供的护照及居留证件与户口注销证明(原户籍)、户口底册、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等所有本人材料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三、合法稳定住所为华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房产证明或土地证明;保障生活证明可提供华侨本人国内银行十万人民币存款证明。
四、出入境记录信息可持华侨本人护照至莆田市公安局出境入境管理处打印。
五、华侨拟落户在直系亲属名下房产的,直系关系可以在户口簿上体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关系不能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需要出具加盖派出所公章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国外出生的中国公民,符合华侨身份的由外侨办受理,所需材料除华侨来闽定居材料外,需要再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出生证明需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但无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请随父母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且提供其与华侨的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且提供其与华侨的监护关系证明。
(备注:上述关系能在户口簿底册上体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关系不能在户口簿底册上体现的,均要求提供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当地派出所核实加盖印章的关系证明)
莆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4-222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