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发放对象:1969年12月31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省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归侨离退休职工。
二、补贴标准:2012年7月1日前,每人每月补贴60元;201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三、经费开支渠道: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归侨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即: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列离退休人员费用——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确因单位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放生活补贴的,由困难单位每年度按照隶属级别关系,向当地侨务办公室申报补助,侨务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专项经费,由侨务办公室下拨经费。
四、审批程序:由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归侨退休职工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侨办部门出具的《福建省归侨身份证明书》。原工作单位审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职能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营迹路17号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856441、87812974
联系人:林 嵩
附件:破产、困难企业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补助申请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