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二、 设定依据:福建省侨办、公安厅、外事办印发的《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闽侨侨政〔2017〕5号)
三、 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闽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
(二)有稳定的生活保障。稳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申请人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
(三)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申请人或直系亲属(依次申请定居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房。
四、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一)填写完整的《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
(二)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三)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四)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和复印件;
(五)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和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国外出生从未在国内落户的华侨,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和父母结婚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国外出生证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非中文的结婚证明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七)交验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和复印件;
(八)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不是本人所有的,交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复印件;
(九)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的证明材料,已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提交连续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出入境记录;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提交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合法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出入境记录。
五、办理流程
(一)审核
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华侨来闽定居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及签证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送同级公安机关核查。县级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复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核准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华侨来闽定居条件的,应当签发《华侨来闽定居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来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手续。
六、办理地点: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综合窗口(新华南路86号工会大厦)。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或下午3:00—6:00(夏令时)。
八、咨询电话:0596-2034924
九、材料下载
1、 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doc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doc
3、华侨来闽定居证.doc
4、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doc